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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区39页?法的起源

作者:本站作者 人气: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偷自区39页的问题,以及和法的起源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同学肖像描写片段

文学名著描写集锦之肖像描写

〔范进〕落后点进一个童生来,面黄肌瘦,花白胡须,头戴一顶破毡帽。广东虽是地气温暖,这时已是十二月上旬,那童生还穿着麻布直裰,冻得乞乞缩缩,接了卷子,下去归号。周学道看在心里,封门进去。出来放头牌的时节,坐在上面,只见那穿麻布的童生上来交卷,那衣服因是朽烂了,在号里又扯破了几块。周学道……翻一翻点名册,问那童生道:“你就是范进?”范进跪下道:“童生就是。”

(吴敬梓:《儒林外史》第35—36页)

〔武松〕宋江在灯下看那武松时,果然是一条好汉。但见:身躯凛凛,相貌堂堂。一双眼光射寒星,两弯眉浑如刷漆。胸脯横阔,有万夫难敌之威风;语话轩昂,吐千丈凌云之志气。心雄胆大,似撼天狮子下云端;骨健筋强,如摇地貔貅临座上。如同天上降魔主,真是人间太岁神。

(施耐庵:《水浒全传》第294页)

〔孔乙己〕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他身材很高大;青白脸色,皱纹间时常夹些伤痕;一部乱蓬蓬的花白的胡子。穿的虽然是长衫,可是义脏又破,似乎十多年没有补,也没有洗。他对人说话,总是满口之乎者也,教人半懂不懂的。因为他姓孔,别人便从描红纸上的“上大人孔乙己”这半懂不懂的话里,替他取下一个绰号,叫作孔乙己。

(鲁迅:《呐喊》第21页)

〔张蕴华〕琴穿了一件淡清湖绉棉袄,下面系着一条青裙。发鬓垂在两只耳边,把她的鹅蛋形的面庞,显得恰到好处。整齐的前刘海下面,在两道修眉和一根略略高的鼻子的中间,不空核高不低地嵌着一双大眼,这对眼睛非常明亮,非常深透,射出来一种热烈的光,不仅给她的热烈、活泼的脸添了早亏型光彩,而且她一走进房里,连这个房间也显得明亮多了。众人的视线都集中在她的身上。

(巴金:《家》第45页)

〔林黛玉〕两弯似蹙非蹙笼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泪光点点,娇喘微微。闲静似娇花照水,行动如弱柳扶风。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

(曹雪芹高鹗:《红楼梦》第37页)

〔闰土〕身材增加了一倍;先前的紫色的圆脸,已经变作灰黄,而且加上了很深的皱纹;眼睛也象他父亲一样,周围都肿得通红,这我知道,在海边种地的人,终日吹着海风,大抵是这样的。他头上是一顶破毡帽,身上只一件极薄的棉衣,浑身瑟索着;手里提着一个纸包和一支长烟管,那手也不是我所记得的红活圆实的手,却又粗又笨而且开裂,象是松树皮了。

(鲁迅:《呐喊》第70—71页)

〔骆驼祥子〕头很大,圆眼,肉鼻子,两条陆猜眉很短很粗,头上永远剃得发亮。腮上没有多余的肉,脖子可是几乎与头一边儿粗;脸上永远红扑扑的,特别亮的是颧骨与右耳之间一块不小的疤——小时候在树下睡觉,被驴啃了一口。他不甚注意他的模样,他爱自己的脸正如同他自己的身体,都那么结实硬棒;他把脸仿佛算在四肢之内,只要硬棒就好。是的,到城里以后,他还头朝下,倒着立半天。这样立着,他觉得,他就很象一棵树,上下没有一个地方不挺脱的。

(老舍:《骆驼祥子》第5页)

〔许云峰〕一个步履从容的人,出现在质讯室里,正直的目光,沉毅地扫过金室。

徐鹏飞侧坐在转椅上,一动也不动,只斜眼望了望来人的镇定神情:高高的前额上,深刻着几道皱纹,象征着性格的顽强。清癯的脸膛上,除了一副旁若无人的、钢铁似的眼神以外,看不出丝毫动静。厚厚的嘴唇紧闭着,阔大的嘴角上,带着一丝冷笑。

担任陪审和作口供记录的魏吉伯,轻手轻脚走到徐鹏飞身边,谨慎地低声介绍着:“这就是有名的许云峰!”

(罗广斌杨益言,《红岩》第160页)

〔加西莫多〕他的全身差不多就是一个滑稽像。一个巨大的头颅上长满红色头发;两个肩膀之间隆起一个驼背,当他摇摆时,从前面都能看得出来;两股和两腿看起来奇怪极了,好象它们只能用膝盖动作,从前面看去,好象是两把镰刀,刀柄和刀柄相联起来,两脚肥大,两手粗壮;而且,在种种畸形之中,有一种不容怀疑的坚强、严肃、勇敢态度;对于那希望“强力”也能象“美”一样是从和谐产生出的永恒的定律,要算是一个奇特的例外。这就是民众将要选出的“愚人之王”。他看来仿佛一个被打碎了没有好好拼拢来的巨人像。当这个怪物出现在小礼拜堂的门限上,无表情,又胖又矮,身体的高度和宽度差不多,象一个伟大人物所说,“下部是方方的”。从他一半红色一半紫色,散缀着银色的钟型花纹的衣服上,特别是从他十足的丑陋上,观众立刻认出是谁,同声喊道:“这是加西莫多,那个敲钟人!”

(〔法〕雨果:《巴黎圣母院》第60页)

〔罗亭〕一位年约三十五岁的男子走了进来,身材很高,微微有点佝偻,卷曲的头发,黝黑的皮肤,一张不匀称但是有表情的聪颖的脸,水汪汪发亮的活泼的深蓝色的眼睛,笔直的宽阔的鼻和弧形完整的嘴唇。他的衣服不新,有几分过窄,好象是因为身体长大了,所以不合身。……罗亭的尖细的声音和他的高大的身材以及宽阔的胸部似乎不大调和。

(〔俄〕屠格涅夫:《罗亭》第39页)

〔玛丝洛娃〕过了两分钟光景,一个身量不高、胸脯颇为丰满的年轻女人迈着矫健的步子走出牢门,很快地转过身来,在看守长身边站住,里边穿着白上衣和白袜子,外边套一件灰色的大衣。那个女人脚上穿着麻布袜子,袜子外面套着囚犯的棉鞋,头上扎着一块白头巾,分明故意让几绺卷曲的黑发从头巾里滑下来。那个女人整个脸上现出长期幽禁的人们脸上那种特别惨白的颜色,使人联想到地窖里马铃薯的嫩芽。她那双短而且宽的手和她大衣的肥领口里露出来的丰满的白脖子都是这种颜色。在那张脸上,特别是由惨白无光的脸色衬托着,她的眼睛显得很黑,很亮,稍稍有点浮肿,可是非常有生气,其中一只眼睛略为带点斜睨的眼神。她把身子站得笔直,挺起丰满的胸脯。她走到长廊上,微微仰起头,照直瞧着看守长的眼睛,停住脚,准备着不管要求她做什么,她一律照办。

(〔俄〕列夫·托尔斯泰:《复活》第6页)

〔玛格丽特〕的确,玛格丽特可真是个绝色的女子。她身材颀长苗条稍许过了点份,可她有一种非凡的才能,只要在穿着上稍稍花些功夫,就把这种造化的疏忽给掩饰过去了。她披着长可及地的开司米大披肩,两边露出绸子长裙的宽阔的镶边,她那紧贴在胸前藏手用的厚厚的暧手笼四周的褶裥都做得十分精巧,因此,无论用什么挑剔的眼光来看,线条都是无可指责的。

她的头样很美,是一件绝妙的珍品,它长得小巧玲珑,就象缪塞所说的那样,好象是经她母亲精心摩挲才成为这个模样的。

在一张流露着难以描绘其风韵的鹅蛋脸上,嵌着两只乌黑的大眼睛,上边两条弯弯细长的眉毛,纯净得犹如人工画就的一般,眼睛上长着浓密的睫毛,当眼帘低垂时,给玫瑰色的脸颊投去一抹淡淡的阴影;俏皮的小鼻子细巧而挺秀,鼻翼微鼓,象是对情欲生活的强烈的渴望;一张端正的小嘴轮廓分明,柔唇微启,露出一口洁白如奶的牙齿;皮肤颜色就象未经人手触摸过的蜜桃上的绒衣:这些就是这张美丽的脸蛋给你的大致印象。

(〔法〕小仲马:《茶花女》第10—11页)

〔爱斯梅哈尔达〕在不幸的马车里,坐着一个少女,两手反绑在背后。她穿着衬衫,长长的黑发纷乱地披垂在她的脖子上和半裸的双肩上。在这些象波浪样的、比乌鸦的羽毛还乌亮的头发之间,看得见一条灰色的、多结的粗绳子,擦磨着她细腻的皮肤,缠在不幸的少女的脖子上,就象一条蚯蚓缠在一朵花儿上一样。她的脖子上挂着一个饰有绿玻璃片的小符咒。那些站在窗口上的观众,还能看见车子里面的她的裸露的腿,她试着把它们缩藏起来,仿佛是由于女性的最后本能。

(〔法〕雨果:《巴黎圣母院》第448页)

〔哈克贝利〕经常穿着大人丢掉不要的破衣服,满身都是一年四季开花,破布条条老在飘动。他的帽子是个很大的破家伙。边上有一块很宽的新月形的帽子边耷拉着;他要是穿着上装的时候,那上装差不多拖到脚跟,背后两颗并排的钮扣一直到背部的底下;裤子只有一边的背带吊着:裤裆象个口袋似地垂得很低,里面什么也没有;裤腿没有卷起的时候,毛了边的下半截就在灰里拖着。

(〔美〕马克·吐温:《汤姆·索亚历险记》第45页)

〔牛虻〕他是一个瘦削的小伙子,不大象三十年代英国中等阶级的年轻人,倒象十六世纪人物画里的意大利少年。从那长长的睫毛、敏感的嘴角,直到那纤小的手和脚,他身上每个部分都显得过分精致,轮廓过分鲜明。要是静静地坐在那儿,人家准会当他是一个女扮男装的很美的姑娘;可是一行动起来,他那柔软而敏捷的姿态,就要使人联想到一只驯服了的没有利爪的豹子了。

(〔爱尔兰〕伏尼契:《牛虻》第2页)

〔尼洛英娜〕母亲个子很高,有点驼背,她被那长年的劳动和丈夫的毒打折磨坏了的身体,走动起来没有一点声响,而且有点侧着,好象很怕撞上什么。宽宽的椭圆形的脸布满皱纹,有些浮肿,黯淡的眼睛流露出工人区大多数妇女都有的那种愁苦不安的神情。右眉上有一块很深的伤疤,使得眉毛向上微微吊起,看上去好象右耳比左耳高些,这使她的面孔带上一种似乎老在胆怯地谛听着什么的表情。在那又黑又密的头发里,已经闪现出一绺绺白发。她整个人都显得柔弱、忧郁和温顺。

(〔苏〕高尔基:《母亲》第11页

热血传奇 144区 快速升级

要是我推荐的话就坚决不要玩这个区,免费区都是垃圾区啊,人家都上百级了,你就算投入个几万块钱,依然是垃圾一个。如果你是非人民币玩家,只是在里面偶尔打打怪,升升级(打装备就免了吧),那就在那混着也行,有当没有,玩呗。

玩传奇就玩老区吧(点卡区,其他的都不是传奇),老区还勉强说得过去。个人认为,现在有的私服都要比官方的好许多,这些私服的开办者知道传奇玩家需要什么样的传奇,所以保持了传奇本身的魅力,不像官方只为钱不为游戏,在游戏里面到处充斥商业形式的“圈钱”,如果你是一个稍有辨别力的玩家,你就应该知道,游戏中的圈钱手段是如何的“高明”如何的繁多的,你愿意“上这个当”,花这份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有钱,那我无话可说,请你继续支持低能游戏发展商的策略吧。

谈到传奇升级慢,也许很多人有话说,我也一样,但是我说的可能和各位说的不一样,但也绝对是可以代表一些朋友想法的。

首先,最初传奇游戏的乐趣在于人物升级后,可以佩戴更高级的首饰装备,可以练。。。新的技能,杀灭更凶猛的怪物,充分的满足了玩家的好奇心和成就感,在传奇刚刚兴起时,因为一把“斩马刀”而大肆追杀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能佩戴上无意间捡到的“降妖除魔戒指”而疯狂的冲级到25级的人,你无法体会他到了25级后的满足心情,更别说方士为了到达35级练。。。“召唤神兽”的辛苦练级、以及35级后召唤出第一只白色“大狗”的激动场面;有人为了报复魔法师藐视性的“抗拒火环”的一推,愤然冲级超过他,再傲然的站在魔法师面前大声说道:“来推我吧”。更不要说战士之间那刚毅的PK对决,谁胜谁负从玩家的眼神里,你能读出这对他们有多重要。

这一切都与级别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在这面前,你的冲级是有动力的、自发的、有兴趣的,而不是枯燥的、无聊的。

对,你也许要说级别越高,练级越困难,越向着枯燥和无聊方向发展,可是你要是知道矛盾的对立统一性,你就会觉得这是常理。

商和销家在此刻没闲着,他抓住玩家的心理,大搞“游戏革命”,后来,他了,你满意了,可是,游戏却完了。经典不会再有,记忆永远深刻。唤卖游

玩家大肆配码投入人民币,使游戏本身的魅力一扫而光,取而代之的则是无味的砍怪、仇杀、PK、咒骂,

吃饭去,回来接着打。

看到楼主的补充了,我也很高兴认识你,其实关于传奇,我有太多回忆了,现在虽然游戏变得一团糟,但我在老区(百区点卡区)还是练了几个号,偶尔还能找到一点当年的感觉。但今夕不同往日了,自己一个人守着老的游戏法则,除了会偶有凄凉之感外,还要受欺负呢。不过现在几乎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得到终极装备了,大家都一样,一身赤月你来我往,都不觉得谁比谁牛了。可是,更多时候玩着玩着会感到无聊,级别和装备的目标都只能锁定在“为了PK”一个上了,真不知道P完K,还能干点啥。。

PK现在流行UT,语音群团PK,你一帮我一帮,不是堵上这个门就是堵上那个门,进来一个杀一个,管你是无辜人还是仇人,红了名去洗掉,加了诅咒买祝福油,反正油遍地都是……沙巴克都流行偷,一个人带个头像偷,千百个行会你偷一天我偷一天,到最后沙巴克谁都懒的要,没意思。

装备都流行锻造,弄个37、8的裁决(我还见过39的),13、14的龙纹,13、14的谷雨、12的血饮,幸运加9套,亏得屠龙什么的还鲜见,要不然肯定会有40以上攻击的武器了。这样的趋势,我希望麻痹戒指早点出现,看看这些英勇的玩家们会不会把麻痹戒指一手带一个,看看游戏还怎么玩。

到了那一天,热血传奇就真的是个传奇了。

我们玩家面对这个局面,除了选择放弃,没有更好的办法。这一切都是毁在盛大自己的手里,我们玩家没有错。

还有一些不愿意放弃的,他们依然在满是终极装备的人群里我行我素,体验着雷击野猪、火烧石墓,带着骷髅砍蜈蚣,穷酸勤劳的大战士赚钱“养家”的乐趣,他们很辛苦,他们很快乐……

热血传奇可以发展,可以改良,但绝不是现在的改革方式,玩家们不希望这个经典的游戏淹没在时代的浪潮里,传奇可以续写,游戏可以更辉煌……

法的起源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应该是在夏朝。夏朝,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它到底要将中国古代法的原点选在何处?同许多大陆文明一样。它的法制更加强调等级,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制。这有异于一古希腊为代表的海洋文明,虽经反复,但终究选择了民主。在人类历史上这两种文明体系不断碰撞,以中华法系的崩溃而告终。这应该就是中华法系的原点,其实也是大多大陆文明的原点。

原始社会究竟有无法律,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历史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法律学的研究者。

原始社会究竟有无法律,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历史学、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法律学的研究者。在中国法学界,围绕法律的起源曾有过激烈的争论,至今没有明确定论。由于某些原因,我国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是围绕国家制定法来进行,法是随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只有国家才有资格制定法律,原始社会无法等等,这些观点已被我国法学界奉为不易之正宗,写进了逗颤教科书,传授给学生。

笔者基于以下几点考虑,认为在原始社会存在法。

其一,法律的产生、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孕育、演化过程,不能以国家作为法产生的"分水岭"进行简单的一刀两断,在国家产生前,已孕育着法的胚胎,国家的出现,更多地是为法提供了强制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成为一种有文字记录的更加理性的机制;

其二,"凡社会该有其法",任何社会都必须有自己的规范,都有广泛意义上的法。法是与人类社会机体相联系的用以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机制,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着这种机制,而且都需要这种机制。在国家产生前,禁忌、。。。惯或。。。惯法就是这种机制的表现形式,充当了原始社会的法,因而,我们不能用现存的、成熟意义上的法观山世败念和法律形态去衡量、尺度原始社会的法;若如此,当然只能得出原始社会无法的结论。

一、禁忌:原始社会最早的法律——法律的源头

禁忌(taboo),来自南太平洋波利尼西亚汤加岛人的土语,意思为避免遭到惩罚,禁止用"神圣"的东西,禁止触犯和接触"不洁"的人和事。最早的禁忌是原始人对大自然充满崇拜、畏惧而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形成的蒙昧、低级的阶段,这时,生产力和认识水平十分低下,原始人的思维相当简陋和感性,是一种本能的"纯粹畜群的意识",它们不能把自身与外在世界,主体与客体,个体与群体,精神与物质区分开来,日月星辰的泯灭,春夏秋冬的交替,山川草木的枯荣兴衰,人自身的生老病死,都会令原始人不可思议。自然界作为一种现存的、外在的、给定的存在物,对于原始人来说是一种变幻莫测,既无法离开,又十分陌生、恐惧的世界。

当原始先民对外界超自然力(mana)的恐怖、畏惧无法解脱,对日月星辰变化的疑虑和担心无法理解,特别是各种矛盾缠绕他们又无法解决时,在生存本能的驱使和"万物有灵"观念的支配下,原始人为了避免灾难、保护自己、控制自然,便由对超自然力神秘力量的笃信和敬畏而给它加上若干禁制。祈求通过自我的约束控制,鬼神的神秘力量转化为对自己有利的武器,从而避免可能遭至的厄运和惩罚,这样就形成了最早的禁忌。禁忌一方面表现了原始先民对不可触犯的万物有灵的乞求和恐惧,另一方面则是原始民族消极地为自己规定的这也不准那也不行的规范准则。它被原始先民恪守不移,奉若神明,受到严格的遵守。有这样一段话代表了我们的理解:"我们怕天地之间的一切精灵,所以天长日返歼久,我们的祖先才定下这么多规矩;这是从世世代代的经验和才气中得到的,我们不知道,也猜不出原因在那里,我们遵守这些规矩,是为了平平安安过日子,凡是不知道的东西我们都怕,身边见到的东西我们怕,传说和故事里讲的东西也怕,我们只好按老规矩办,只好遵守我们的禁忌"[1]。

在各类禁忌中,无论是由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图腾崇拜产生的禁忌,还是各种生产禁忌、行为禁忌、宗教禁忌等禁忌形式,几乎都有一种共同的功能和特性,即对人的本能行为进行限制,制止和预防潜在的危险,保护原始先民的生存,达到控制危害性自然力的企图。可以说在原始社会,原始禁忌是一种最早、最特殊的规范形式,它扮演着法律的角色,事实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是阶级社会法律的萌芽。正如德国著名学者冯特说"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它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远比神的观念和任何宗教信仰的产生还要早。"[2]法国学者倍松也说:"说得好听一些,图腾主义便是原始人民的宪法。"[3]

在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是,禁忌不仅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的个别的、偶然的生活现象,也不是特定发展阶段的暂时生活现象,而是几乎伴随了人类产生以来的历史现象,是全世界共有的文化现象。这种现象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出现以前,禁忌事实上也必然是人类最早的行为规范,是法律的源头和种子,是原始社会的法,影响和支配着当时原始社会的各个方面。

(一)禁忌具有法律的警示、扼制、保护功能

无论各类禁忌,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提醒人们在生产劳动,婚嫁丧葬,祭祀仪式时必须小心行事,千万不能乱来。它就象一个"危险的符号"(这犹如现代法律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范一样)随时指令人们的行为模式。警戒人们采取禁止、回避的方式尽量不与某些危险的事物相冲突或者发生接触,一味地进行妥协、让步、屈服,否则将导致灾难,受到报应和惩罚。如纳西族严禁任何人砍伐神树,认为砍了神树会刮大风下大雨;赫哲族外出打猎,见烧火堆要磕头,否则认为不顺利;我国的苗人在图腾禁忌方面就有八条,(1)祭祖祀社时,应参加者都须参加,应做的事都须做,不该做的事就不能乱来;(2)鼓石窟和鼓头家供奉的祖像、木鼓、芦笙、牛角等不准乱动;(3)鼓社的鼓醒鼓之前,不得乱动;(4)祖像到村寨看访,各家要认真接待,不得怠慢,亵渎;(5)藏木鼓的山上一草一木,都不得任意攀摘、砍伐;(6)从播种至吃新谷期间,禁止吹禄笙、敲鼓和斗牛;(7)寨中敬奉的古树和风景树,要以神相待,不准亵渎或砍伐;(8)过鼓社节后至蒙鼓的三年间,男女不得婚嫁。在我们最近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禄春,江城的调查中,仍有大体稳定的禁忌惯例或规则,用以规范、约束人们的信仰行为,如,父与女、母与子、翁与媳、岳母与女婿之间在一些场合回避的规矩。

如果说现代法律是以"明确、肯定、具体"的规范形式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且这种规范指引依据的是客观、必然的现实,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方式的需要和统治阶级的共同愿望;那么禁忌则是通过几代人不断传承与重复,是被模式化了的在潜意识中带有神秘的、传统的精神观念。依据这种精神观念和想象的因果关系,相沿成。。。,充当了在原始社会,调整人类行为的功能,告诉了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并且人们也自觉地屈服于这种禁制,维护这种禁忌准则。

(二)禁忌具有法律的惩罚功能

在我国《礼记·曲礼》中记载"人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忌",这说明只有先了解了禁忌,才可能避免麻烦或招受惩罚。《周礼》中也说"犯禁者,举而罚"、"戮其犯禁者",一般来说,对触犯禁忌者本身最常用的处置办法是献祭和忏悔,严重者族则实行鞭打、罚款甚或驱除村寨、处于死刑。如在埃及王朝形成之前,埃及人将鳄鱼、山羊等被敬为图腾动物,凡有杀害者,概处死刑;"在南非有个野兔部落,倘若有人误食了野兔肉,无论他是一般部民,还是酋长、显贵,都要按照禁规敲掉他的若干颗牙齿。"[4]在我国纳西族,虎被认为是自己的祖先,如猎人打死了虎,轻者要受到鞭笞,重者要罚款,有的还要杀水牢。在旧西藏,禁忌汇入法典,具有法律一样的约束力,违禁的处理方法与违法的处理方法有很多相似之处。如被判为"枇杷鬼"、"撒魂鬼"的女子,将受到最严重的刑罚——逐出村寨,其他如泄露村寨机密,屡次偷盗,乱伦行为等也将受到严厉惩处,或罚款或赎金抵罪。特别是随后巫术和神判方式的出现,更强化了这种威慑、惩罚功能,在少数民族中,彝族的"毕摩",纳西族的"东巴"、壮族的"师公"、苦聪族的"比莫"就是禁忌。。。俗的解释者、宣传者和执行者,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地位,景颇族的闷水、捞开水、煮米,彝族的打鸡、打牛、抱石块等方式就是惩罚违反禁忌。。。俗者的表现。

这种被禁制的行为,向人们设置了无数条警戒线,虽然没有任何文字上的公告,却没有人可以逃脱它。如有违反,就必须付出代价,遭到惩罚。有的学者将这种性能看作是人类刑罚系统的一个基础,就不无道理。当然禁忌绝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它对社会的规范和调控,除依*人们对法的自觉遵守外,更多地带有国家的强制暴力作后盾。而禁忌主要依*共同忌讳下的"自我扼制"的集体意识,*人们精神上自发的力量来控制,它是非理性和缺乏真实验证的。它的约束力会随社会的进步或生活的某些变化而逐渐削弱,会随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自动消失。

(三)禁忌具有法律的社会协调、整和功能

禁忌作为一种较低级的社会控制形式,它是一种约束面最广的社会行为规范。从吃穿住行到心理活动、从行为到语言,人们都自觉地遵从禁忌的命令;禁忌象一支看不见的手,暗中支配着人们的行为,起着一种社会协调、整和的功能作用,有助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延续。我国学者朱狄在他的《原始文化研究》中,总结、归纳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将禁忌的功能、目的概述为以下几条:(1)保护重要人物如酋长、祭师等,免受伤害;(2)保护弱小者如妇女、儿童和普通人等不受酋长、祭师等有力的玛那(mana)所伤害;(3)预防由于扶模或接触尸体,或误食某种食物等所引起的危险;(4)保护一些重要的生活行为如生育、成人礼、婚姻和性机能等免受干扰;(5)保护人类不受来自神的精灵的愤怒或力量的伤害;(6)防止个人的财产、庄稼、工具等被窃。显然地,这些功能和作用为其后的法律所吸收,充实了法律的内容。可以说,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一种承先启后的过渡、推动作用。如调节食物分配、限制饮食本能的禁忌使人在质态上远远高于动物,乱伦禁忌和图腾外婚制保证了人类社会秩序的稳固和种族的繁衍,其后法律中的禁止打猪、捕杀动物、禁止通*、实行一夫一妻制等无不是这种禁忌特性的缩影或扩张。

针对这种功能特性,弗雷泽明确指出"禁忌在很多场合是有益的,考虑到社会的状况,法律的缺少和民风的剽悍,它可以相当不错地代替一个政府的职能,并且使社会尽可能地接近有组织。"[5]德国学者卡西尔也说过"禁忌是人迄今为止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6]因此,禁忌在繁衍后代、协调劳作,维系社会组织结构方面,都"和我们所谓‘文明人'的生活中的道德、法律等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7]可以说,法律是从原始的禁忌。。。俗中摆脱出来的,是在原始禁忌的母体内孕育成长起来的,当建立在错误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基础上的巫术、禁忌不能再直接调节重大的现实社会关系时,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接触、冲突、矛盾,法律就产生了。据此,笔者同意任聘的观点,即"禁忌成为原始社会唯一的社会有束力,是人类以后社会中家族、道德、文字、宗教、政治、法律等所有带有规范性质的禁制的总源头。"[8]日本法学穗积陈重也曾说过"太朴(即禁忌)者,为人类至有制裁之行为规范之起源,法律实为此原始的规范之进化者也。"[9]

二、。。。惯:原始社会基本的法——现代法律的前身和盟芽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原始禁忌在实践的传承中会发生分化和变异,一部分禁忌将被淘汰、废弃;一部分禁忌将为。。。惯所吸收(或者其本身就是。。。惯的一部分),经过一番扬弃和改造,融入其后的法律、法规中。著名学者郑拯铎指出:。。。惯"是从很古远很古远的时代遗留下来的原始的‘禁忌'的一种。在古远的时代是一种‘禁忌'。到了后来便变成了礼貌或道德或法律的问题了。"[10]

可以肯定的是,。。。惯这种在人们生产劳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的共同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标准,这种许多人在实践中共信共行的规范,对法的产生和影响比禁忌更直接、更重要。在任何民族的法律体系中,。。。惯是一种"不仅最古老而且是最普遍的法律渊源。"[11]为此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每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况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2]

在原始社会,。。。惯反映和受制于社会与人类自身发展的双重限制,尽管它在很大程度上带有盲目性、神秘性和受动性,与法律相比,在调整层次上低下,在调整范围上狭小,然而它却是人类对自身外部行为自觉调节的开端,是人对动物性超越历史进程中了不起的胜利,比禁忌更前进了一步。种种理由表明,原始社会的。。。惯事实上已蕴藏着法的最一般规定,逻辑地构成了法的前身和萌芽状态的的法,我们今天来看摩尔根在调查美洲土著民族时总结的几种原始。。。惯制度,事实上就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惯制度。(1)氏族成员有选举世袭酋长和普通酋长的权利;(2)氏族成员有罢免世袭酋长和普通酋长的权利;(3)氏族有相互继承已故氏族成员遗产的权利;(4)在氏族内部不得通婚;(5)氏族成员有相互援助,保护和受屈复仇的义务;(6)氏族有给氏族成员命令的权利;(7)氏族有收养外人于本氏族的权利;(8)氏族有共同的宗教信仰;(9)氏族有共同的墓地;(10)参加氏族大会。显然地,这些。。。惯和制度已为后来的成文法律所吸收采用,构成了法的最一般的基本要素。特别是复仇和对复仇限定的。。。惯规定,更能说明法律的产生和演变。复仇最早是一种本能的自卫行为,但复仇的无度和滥用,必然带来骚动和战争,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就必须在实践使用中作出限制,如复仇程度只允准以同类同程度的损伤加于加害者;复仇的条件须经氏族部落团体批准;复仇的期间和次数只准对现在之侵害行为复仇;且复仇以一次为限。如此等等的。。。惯规定,以及赔偿、差押等变通方法,已含有刑事审判,民事诉讼等因素,氏族及有关团体也实质上承担着原始法官,原始法庭等社会职能。

根据。。。惯来调节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纠纷,在我国民族史的有关资料中,也能得到证实。如我国的鄂克温族,在近现代仍保留着原始共产主义的。。。俗,他们由若干有血缘关系的小家庭组成叫做"尼莫尔"的游牧集团。他们一起游牧,互助互利,权利平等,共同选举"毛哄达"和"嘎申达"各一人,管理族内的一切事务。"毛哄达"的主要责任是通过劝说,教育本族的成员。对屡教不改的成员则在氏族会议上解决。再如清代苗族地区,没有本氏族通用的文字,不能形成统一的法规,《苗例》是苗族人世代相传,年久而成的。。。惯警言、诫语,是清代处理苗民间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景颇族的。。。惯法,它的行使是由辖区范围内的最高领袖山官来负责,司法权操纵在山官手中,每当山官处理纠纷时,吸收寨中的头人、长老和"董萨"参加,程序是:起诉人可直接到山官家,送上酒一筒申诉事由,山官决定评定理后,通知双方评理的日期,整个评理过程采用民主协商方式,在裁决方式上,通常以交纳赔偿金的办法代替惩治,如故意杀人罪,按。。。惯法一般不判偿命,群众认为:杀人本来已不是好事,再把活着的人处死,那就更不好了,按。。。惯法的规定,除凶手必须交给死者家属若干头牛偿命外,还实行象征性的同态赔偿,头颅要赔胡芦一个,眼睛赔宝石两颗,牙齿赔斧头一把等。在我们最近对云南边疆少数民族。。。惯的调查中,一些村寨至今仍规定了许多具有。。。惯法内容的规约,如不得偷挖乱撬别人的田水;不得盗别人猪牛;不得偷别人柴草、瓜果、疏菜;不得砍伐护寨林、风景树等,这些规定具有大家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如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惯和。。。惯法,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不仅在每个法律传统里都存在,而且对法的产生有重大影响,是法律的前身或萌芽,这点我们将作如下理论分析

(一)原始社会的。。。惯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共同体内,由社会群体共同确定的社会行为规则,它是一代又一代通过模仿,权威和传统的力量而沿袭下来的,从时间上讲,它源远流长,经过了长期社会实践的检验,从内容上讲,它是在群体中统一而普遍适用的,人们彼此知晓,权利、义务清楚,。。。惯的这种规范性、统一性必将为法律所认可、吸收,也就是说,法律的产生制定必须在原有的。。。惯中寻找立足点,深深根植于。。。惯之中,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现象,不管其在历史发展中如何丰富完善,表现为千姿百态的存在形式,都应该贯穿着一些共同要素和共同规定,从而成为法的一般本质和特性。我们不难设想当法律抛开用来巩固社会,维持大众利益的。。。惯时,法律就失去它本身的社会基础和权威,就潜伏着失去效能的可能性。所以萨姆纳认为"法律起源于或者说应该起源于民德,民德渐渐演化为法律,——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立法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相一致。"[13]法律运行的实践也清楚表明,违背。。。惯的法律不仅很难推行,而且有可能成为一堆废纸。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也精僻指出"在早期。。。惯法的实施过程中,大众的观点,惯例和实践同官方解释者的活动,始终是相互影响的。对早期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法律模式,甚至连权力极大的统治者都不可能加以干涉。"[14]

(二)著名历史学家梅因曾说"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于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15]正是得力于这种惯行或气氛,保证了原始社会的和谐和有条有理,保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俗都把一切调整好了。"[16]霍贝尔在他的《原始人的法》一书中对北极地带的爱斯基摩人、菲律宾北吕宋岛的伊富高人、北美洲印地安人中5个民族的原始法进行了研究,认为"法律是无法从全部人类行为方式中截然分开来的","在尚无文字的人类文化中,我们称之为原始法律,如果在刚跨进文明门槛的古代社会,就称之为古代法律;在发达的文明结构中,我们称之为现代法律。"[17]大量资料表明:。。。惯在经历了由偶然到必然,由经验到理性,由局部到全局的概括和上升,在经过自发到自觉的不断总结积累,特别是发展为。。。惯法之后,已成为调控原始社会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普遍的一般的行为规定,历史地发挥着类似法律的功能作用。

(三)原始社会的。。。惯除主要依*道德舆论的调节,公共权威的约束,自由平等的管理办法维持、推行外,事实上,原始先民刚摆脱动物状态,还带有很深的动物兽性的痕迹,如乱伦的血缘婚制,母系血统与父系血统之争,不同氏族集团的冲突斗争等,都不可能如我们美化的那样美好、和谐,而是经常出现各种违背。。。惯的野蛮行为。因此,为了维持社会不致于崩溃,保证。。。俗把一切都调整好。必须赋予。。。惯以一定的强制性,由氏族集团或集团的代表以原始法官的身份行使原始的司法、审判职能,对于各种违背。。。惯的行为作出包括处死在内的严厉惩处。夏之乾先生在其著作《神判》中就指出"为了要有效地排除早期的血族相婚,从而实行一系列兄弟和不同血缘的另一列姊妹之间的相互婚配,没有一定的制约手段是不可能的,固此,必然会产生某种限制措施。同样,为了保证集体的采集,狩猎和捕鱼等生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无一定形式的组织安排和纪律制度也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18]神判这种。。。惯法,实质上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它是在当时依*人类本身的智慧和力量,无法解决某些疑难纠纷时,不得不转而求助于"神"的意志而加以解决的最高的和最后的判决手段。据《贵州通志·土民志》中说,在贵州苗区,对裁决不服,则驾锅,用油米和水贮锅,置铁斧于内,柴数十担,烧极滚,其人用手捞斧出锅,验其手起泡与否,为决输赢凭天地神明,公断有无冤枉。这表明,原始社会的。。。惯并不是凭简单的共同遵守,酋长的威信所能奏效的,。。。惯仍含有每种外部强制性,国家的出现,加剧了这种强制性,使法律带有了明显的强硬的国家意志性,对人人都有约束、强制力的。。。惯变成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进行暴力强制的法律。雷德菲尔德曾对此总结到"如果解决冲突的具体办法(包括支付罚金的数量)是由部落。。。惯根据不同案件的分类事先规定好的,那么必须会产生一种不成文的法典。由。。。惯来确定受害人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论是用武力报复还是收取罚金),这样就产生了法律程序的原始形态。"[19]

总之,法律与原始的禁忌、。。。惯在规范的性质上是一致的,从生物学的原理讲,禁忌、。。。惯是孕育法律的胚胎或种子,缺少了它,法律不可能突发产生;从唯物辨证的发展眼光分析,禁忌、。。。惯是法律孕育的准备过程,禁忌、。。。惯作为法律的过渡桥梁和联系中介,在法律形成演化的漫长过程中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保证了社会从非准则性规范向准则性规范的递进,正如弗洛伊德所说"随着文化型态的改变,禁忌形成为一种有它自己基础的力量;同时,也渐渐地远离了魔鬼迷信而独立,它逐渐发展为一种。。。惯、传统而最后则变成了法律。"[20]

处于社会规范的大系统中,原始禁忌、。。。惯与法律的重要区别在于:禁忌、。。。惯是未得到立法者颁布的,或未得到受过职业的法官以书面形式加以阐述的;禁忌、。。。惯是无文字历史的"共同规定",而法律则是有文字社会的理性选择;禁忌、。。。惯是个体适应群体的生活模式和行为标准,而法律则是群体(指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对个体行为的调控和引导。我国著名教授杨坤就认为"法律的起源是和道德、宗教的起源同时的,即在原始社氏族社会阶段,但这时的法律还不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并由国家用强制的办法保证执行的成文的行为规则,而仅仅是作为维持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用某种公共的强制办法,保证使人人都按照一定的由传统。。。俗逐渐自然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一般可称为。。。惯法,这种。。。惯法开始是和道德、宗教混在一起的。"[21]

法律取代原始禁忌、。。。惯,其根本动因、终极原因应归属于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归结于私有制带来的经济根源和社会对立所引发的阶级矛盾,撇开这些深层次的根本因素,从本文的探析中,我们有理由认为:法律的产生还受到民族矛盾、文化管理矛盾等多种综合矛盾的作用,它是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是原始禁忌、。。。惯无力驾驭、控制调节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律的出现,不仅有阶级根源,经济根源,而且还有重要的文化根源。在我国发法学界长期奉行,法只出自国家,只与阶级社会、国家紧密相联系这种一元化观点不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产生的真正轨迹,拘泥于经典作家的某些个别论述,对法律是国家产生前还是产生后停留于书本上的争吵、辩论,忽视从人类学、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都无助于揭示法律起源的真相。

*原文发表于《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法律的起源——从禁忌、。。。惯到法律的运动》,出版该书时略有变动。

[1]转引自《宗教与。。。俗》云南人民出版社91年版第100—-101页.

[2]冯特:《神话与宗教》转引自《图腾崇拜与法的起源》《内蒙古社会科学》91年1期第60页或参见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86年版第32页

[3]倍松:《图腾主义》胡愈之译,开明书店,1932年版,第2页

[4]高明强《神秘的图腾》江苏人民出版社,89年8月版,第57页

[5]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东方出版社,88年版,第20页

[6]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7]钟敬文《中国神化之文化史的价值》上海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359页.

[8]任聘《中国民间禁忌》作家出版社.第14页.

[9]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第三册,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209页.

[10]郑振铎《原始崇拜纲要》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89年10月版第104页.

[11]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90年3月版第43页

[12]《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

[13]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第22页.

[1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87年12月版第373页.

[15]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84年版第5页.

[16]《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3页.

[17]霍贝尔《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92年8月版,第4-5页

[18]夏之乾《神判》上海三联书店,90年版第96页.

[19]罗德菲尔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0年版第39页

[20]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86年版第39页

[21]杨坤《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84年版第291-292页

为5000元打官司值得吗

首先试一下能不能找到人。找到并且他赖账的话就值得,直接起诉就档卜巧行。对方不还就申请强制执行。不去打官司正好他的目的就达到了,这样的行为不能纵容,如果不还钱就让法院把他列入黑名单。找不到人的话就不太值得。

找得到人的话人民法院会是以“小额诉讼”案件立案的,有了欠条的也不必聘请律师、亲友、邻里代理诉讼的,所以诉讼成本就是发达城市的、也只有8元人民币,诉讼成本相当低的。而且是诉讼时间简短,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

对于欠债人失踪现在联系不上的,而且没有可以找到的固定资产(住房、存款、股票、投资等),那么就需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立案后,判决后原告要向法院申请公示;若是公示后欠债人失踪的还是无影无踪联系不上,而且其原告并没有可以找到的固定资产(住房、股票、投资等),那么执行就会不能实施的。

扩展资料:

小额诉行键讼适用条件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确凿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责任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弊谨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额诉讼

关于偷自区39页,法的起源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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